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、可撤销合同吗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5-11-13 15:56) 点击:98 |
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、可撤销合同吗? 《合同法》第54条的规定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要区分为两种情形,损害国家利益的,属于无效合同;不损害国家利益的,属于可变更、可撤销合同。 因为合同法颁行于民法通则之后,所以合同法实际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更加人性化、科学化,且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非常好。 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(受害人)的意思表示要素,乘人之危行为中,受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,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。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,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“因势利用”的不法性。从《民法通则》到《合同法》,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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